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相关工作的要求,现就我省接续中选产品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则
(一)同通用名同一企业产品在我省中选价格与其他省份中选价差超1.5倍的,需降至中选最低价1.5倍以内(或按接续执行文件进行价格联动)。不进行价格调整的,调整为备供产品。
(二)同通用名不同企业产品在我省中选价差超过3倍的,需调整至不高于最低中选价3倍。不进行价格调整的,调整为备供产品,价格过高的给予黄标或红标管理。
二、申报企业须在11月18日17:00前在采购平台招标管理模块“价格调整”中提交降价申请。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