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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部分药品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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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属省管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GY-YD2021-2)的公告》要求,为确保国家集采药品顺利采购和使用,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批(第三年)、第五批(第二年)部分药品续签采购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填报第二年、第三年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部分药品中选供应陕西目录清单(具体采购品种、中选企业见附件1、2)。

二、续签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二年(含)三年(含)以上的供应陕西药品,第二年、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执行价格为原中选价格、企业为原中选陕西企业。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为采购主体填报的第二年、第三年采购需求量. 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在2023年3月20日前登录省药械采购平台签订带量购销合同。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3月20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陕西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1〕5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陕医保发〔2020〕58号、陕医保函〔2021〕186号执行。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药品第三年续签品种清单

2.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药品第二年续签品种清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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