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属省管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GY-YD2021-2)的公告》要求,为确保国家集采药品顺利采购和使用,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批(第三年)、第五批(第二年)部分药品续签采购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填报第二年、第三年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部分药品中选供应陕西目录清单(具体采购品种、中选企业见附件1、2)。
二、续签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二年(含)三年(含)以上的供应陕西药品,第二年、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执行价格为原中选价格、企业为原中选陕西企业。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为采购主体填报的第二年、第三年采购需求量. 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在2023年3月20日前登录省药械采购平台签订带量购销合同。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3月20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陕西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1〕5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陕医保发〔2020〕58号、陕医保函〔2021〕186号执行。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药品第三年续签品种清单
2.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药品第二年续签品种清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