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市纪委监委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关于成立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扬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以下称市阳光采购联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盟范围
市阳光采购联盟由市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采供血机构)组成,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组成全市阳光采购联盟,必要时跨区域组建更大范围更高层级的阳光采购联盟,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实现联盟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促进药品(医用耗材)实质性降低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方式,配套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减少企业市场推广成本,规范流通秩序,净化行业生态。
三、采购范围
联盟采购范围聚焦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使用范围广、群众关注度高的药品(医用耗材)品种,以国家、省组织联盟集中采购品种和市管医用耗材品种为主,以及其他需要联盟采购、联合议价的药品(医用耗材)品种。每次联盟采购品种以采购公告为准。
四、组织形式
市阳光采购联盟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联盟办),由有关医疗机构选派代表组成,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药采办)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阳光采购联盟具体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市属(含在扬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建立市药采办、各级医保部门、市联盟办和各联盟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药采办负责对市阳光采购联盟进行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各级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并督促中选结果执行到位;市联盟办组织联盟成员单位与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价格谈判、结果确认、协议签订等;联盟成员单位执行上级和市联盟办制定的联盟采购规则,及时上报遴选品种采购信息,与上级或市阳光采购联盟谈判确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价格实施网上采购,不得二次议价,配合做好联盟采购其他工作。
(三)强化工作监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等流程管理,对联盟谈判中选品种确保完成合同使用量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实时动态监管;请市纪委监委及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对阳光联盟采购工作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附件:9.20关于成立市阳光采购联盟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