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落实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二、要严格执行,确保落地。各单位要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17号)中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三、要加强管理,监督落实。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确保惠民政策顺利落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同时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