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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四川省成都市4+7城市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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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25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8年...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事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各直属医疗机构,委注册工矿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在我市落地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区(市)县卫健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站位全局,协调联动,担当作为,精心组织,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确保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大力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

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市卫健委负责对各区(市)县卫健部门、直属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各区(市)县卫健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对临床科室负责人和医师进行培训。专项培训要重点组织学习国家、省、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使全体医务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一)严格签订购销合同

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托省医保局药械采购监管平台,与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采购供应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事项,确保在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畅通中选药品的进院通道

各区(市)县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会评审、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三)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要求,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调整用药品种、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信息纳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嵌入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将中选品种采购任务压实到临床科室。在保证合理治疗的前提下,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调整治疗和用药方案,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和使用非中选品种,但使用非中选品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四、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及时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引导患者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五、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一)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月报和通报制度

各区(市)县卫健部门要指导所属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月报制度。通过省医保局药械采购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卫健部门和医院网站等定期公示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督促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监测和预警制度

各区(市)县卫健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托省医保局药械采购监管平台等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将相关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纳入监测范围。做好进度监测、供应情况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质量问题风险与药品不良反应等问题。对可能存在问题进行提前预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完善相关绩效考核制度

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成都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成人社发〔2018〕34号)、成都市医保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健委《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额度结余留用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将实施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统筹用于医务人员绩效。

六、严格考核和严肃问责

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公立医疗机构,要与年度目标考核、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诱导患者用未中选药品或同类品种替代中选品种的医务人员,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市卫健委和各区(市)县卫健部门还将组织督导检查,必要时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提醒、约谈和通报。

本通知自此次试点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卫健委联系。

特此通知。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2019年3月19日

(联系人:崔丽丽、丁劲;联系电话:61881949)

附件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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