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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四川省成都市4+7城市

发布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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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21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8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

《彭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彭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执行试点中选药品结果,加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标准、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全过程综合监管,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三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善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的关系。四是坚持奖惩并施,通过健全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三、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彭州市人民医院等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彭州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

(二)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对应通用名下的相关药品。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试点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合同。监督试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合同周期内试点医疗机构使用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量。按照成都市制定的预付药品货款要求,组织试点医疗机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向医保基金返还一次预付货款,返还比例依次为合同总金额的10%、20%、30%、40%。(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局;排列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调整支付价格,引导合理用药。组织试点医疗机构及时完成系统整改和药品对码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报销基数。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其挂网采购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挂网采购价作为医保报销基数。其挂网采购价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综合考虑药品价格降幅、药品适应症等因素,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较大个人负担的情况下(较中选前使用该产品),按规定分档提高个人自付比例。(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局)

(三)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完善对中选药品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切实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督促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督促试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检查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持续合规,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四)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平台专项药品采购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督促试点医疗机构制定中选药品使用月度计划,并于月度计划执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报送上月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确保试点医疗机构不以医药费用控制、药占比考核、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配送企业开户等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五)完善考评制度,保证平稳实施。将试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医保总控指标、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未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未完成采购量的试点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作出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六)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情监测。深入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政策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密切监测便民热线、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

(七)严格风险研判,落实应急保障。认真研判试点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各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风险预案,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逐项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国家政策在本市平稳实施。(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

五、组织保障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科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彭州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专项目标任务。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指派专人任成员,负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六、职责分工

市医保局牵头做好试点工作。负责督促试点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和预付款委托书,执行医保预付办法、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基金额度结余留用办法;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中选药品货款预付、医保费用结算、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医保支付政策、中选药品货款预付返还、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舆情处置工作;负责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

市卫健局负责监督试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渠道;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试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引导医生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中选药品短缺信息,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负责对试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等方面的舆情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中选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持续合规,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组织对流通和使用环节可能存在问题的药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药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负责中选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等方面的舆情处置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推进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经科信局负责指导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医保基金使用。

市人社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试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市应急局负责配合做好维稳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信访维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推进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处置。

各镇(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维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小组负责落实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处置预案,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对工作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风险防范。试点工作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做好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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