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认真执行。
一、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其临床价值。
二、《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并取消清单内医保乙类药品在我市按医保甲类药品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首选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可替代相同品种、剂型、规格低价采购的原则,自主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临床用药。
四、要严格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要求,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不得擅自线下采购。要加强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制度执行、按程序操作、按规矩办事,并加强自查自纠,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五、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定期专项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