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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执行等医保信息变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天津市国家组织第一、二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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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关于做好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2号)、《关于落实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4号)等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京津冀第二批药品集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接续结果执行工作等信息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企业申请、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附件(药品信息维护)中医保药品进行信息维护。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将附件(退出医保支付范围)中医保药品退出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三)耗材信息维护

根据文件精神,将“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和牙冠类耗材竞价挂网采购”产品作为医保不予支付项目赋码项目编码。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五)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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