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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天津市国家组织第一、二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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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发〔2021〕4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工作安排,拟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带量采购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采购产品

国家集采采购周期已到期且有外省市完成接续采购的品种进行接续采购。具体品种见附件。

外省市未接续采购的品种,继续执行原价格,待其他省份出现新价格后,参照此方式开展接续带量采购。

二、采购主体

有采购相应药品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三、采购周期

本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带量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最后一个协议年按不足一年的累计月数报量并签订协议。

四、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

(一)经公平竞争审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为“带量询价,双向选择”。即参考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后省际联盟和省级接续现行或即将执行的接续中选价格,设置最高有效申报价,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实行带量联动采购。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际联盟和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五)采购周期内,如有符合申报要求的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上述拟供应价格限价规则的,由企业向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申请,可按未中选产品在采购协议期内挂网,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中按中选产品依据量价挂钩的原则参与带量采购。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接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产品应为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属于本次接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且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内完成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信息维护。

(三)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承诺申报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及时、足量满足我市所有采购主体采购需求,须完成《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签署和上传工作。

(四)企业申报的同品种名称产品须符合差比价规则。

六、工作流程

(一)维护产品信息和收集价格数据。申报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进行药品信息维护,包括参比制剂、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情况,并如实填报各产品对应中选价格(包含省际联盟和省级接续现行或即将执行的接续中选价格)及其相关项目信息。按要求填报产品拟供应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以国家集采天津中选的申报产品在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后省际联盟或省级接续中现行或即将执行的接续中选最低价格(以下简称接续中选价格)的1.5倍和同品种接续中选最低价的1.8倍两者之间低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对于有接续中选价格的申报产品,拟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也不得高于该产品接续中选价格中的最低价;无接续中选价格的,拟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也不得高于同品种接续中选最低价的1.5倍。

维护产品信息时间:2023年2月9日至2月12日

填报中选价格时间:2023年2月9日至2月13日

中选价格公示时间:2023年2月14日至2月15日

填报拟供应价格时间:2023年2月17日至2月19日

(二)收集采购主体历史采购数据和采购需求量。收集医药机构药品的网上采购历史采购量,具体到产品规格包装。采购主体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参照历史采购量,填报药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产品规格包装。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采购主体在平台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医药机构书记和院长签字确认的需求量汇总表。原则上将采购主体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作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采购需求量。

填报采购需求量时间:2023年2月20日至2月24日

(三)申报企业与采购主体双向选择,形成中选产品及任务量。申报企业针对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供应意向确认。双方选择成功的,即为中选产品。

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选择成功。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的,对应采购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同品种名称其他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如分配给既往轮次确认供应的申报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即选择成功;如分配给既往轮次未分配采购需求量的申报产品,申报企业继续进行供应意向确认。采购主体可进行多轮次分配采购需求量,直至所有采购需求量完成双向选择。

配送关系确认时间:2023年2月20日至2月24日

双向选择时间:2023年2月25日至2月27日

(四)签订协议,执行网上采购。采购主体、选择成功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协议要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药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期等由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签订购销协议时间:2023年2月28日

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24538156

电子邮箱:tjmpc@tjmpc.cn

服务时间:9:00-12:0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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