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福州同春中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3]FJMTZB[GK]2022001的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2年中药饮片招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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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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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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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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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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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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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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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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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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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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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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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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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399 其他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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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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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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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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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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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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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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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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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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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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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元整(¥4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供货期1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402号国货商厦1-3层;
4.3交付条件: 按批次进行验收,终验收合格后现场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投标人必须保证药品质量,保证所供药品的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及《福建省中药炮制规范》(最新版),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投标人所提供的药品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有品名、规格、产地、等级(为投标人投标响应时提供的等级)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志及质量检验报告。 3、投标人在保证药品质量、执行国家物价的前提下按约定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方式等供货,保证临床用药不断档。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如无货、采购量少等)不执行采购人药品采购计划。 4、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下达的计划,提供品种、规格和数量都符合计划要求的中药饮片。以采购人送达的采购计划单为准,投标人应保证能在48小时内送采购人指定地点(仓库或药房),急需品种2小时内配送到位,并能保证一周内多次配送。投标人需至少有2辆配送车辆(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配送车辆行驶证、 购买车辆发票复印件)。 5、投标人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投标人需提供专项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6、合同期内不得更改供应价格,并提供专项承诺函。提供的药品必须出具合法完整票据,以便有疑问时有据可查。 7、招标结果公告后,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定廉洁购销合同与质量保证协议书。合同期1年,药品的质量与价格要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所中标的质量与价格供应,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的药品。 8、中标人须定期征询采购人对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意见,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售后跟踪服务。 9、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提供的药品进行抽样检查。若中标人提供的药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损失。采购人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使用方面的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如有纠纷,赔偿由中标人承担。 10、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中标人提供药品的保质期至少需剩三分之二;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供货时保质期至少需剩四分之三的时间(以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11、中标人合同期内保证药品供货不间断,并提供专项承诺函。在计划配送时,如有某一药品因厂家停产或其它原因造成缺货,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药品,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药品,中标人需赔付药品成本金额十倍的违约金。 12、投标人须保证依法处理医药购销业务事项,不搞违法乱纪活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影响采购人用药选择权。 13、中标人对采购人提交的异议应在收到异议通知起3日内复核并回复采购人,经复核属实的应在核实后三日内补发或调账,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14、供需双方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 15、若遇国家或上级部门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合同执行的情况,采购人及中标人均应共同遵守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规定,同时,采购人有权根据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 16、中标人应承担因所供药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7、本项目合同期为一年。供货合同到期后,在未确定下一年度的中标人前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与原中标人续签三个月合同。如若合同期内实际供货金额已达合同包预算金额,将不再续签。 18、中标人所供品种(包含代煎)详见中标目录,采购人有权增加未在供货范围内的药品,所增加的药品价格由采购人经市场询价后经院委会讨论后确定后由中标人以最低价格供货。 19、本合同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如有需要可打协商订立(例:因临床需要,可以增加合同项目中没有的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进行中药饮片及服务验收。 1)如发现交付的货物质量、及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明其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申请货物到法定检验部门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及证书向中标人提出索赔。在合同履行各个阶段所发生的索赔协商期内,中标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中止。 2)中标人如有调换产品,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串通、贿赂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成交人资格,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规定对中标人进行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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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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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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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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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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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在数量、质量、服务等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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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适用合同包1、包2、包3、包4)。 11、其他事项(适用合同包1、包2、包3、包4) (1)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负责。采购方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方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采购方和评委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在成交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欺骗采购方和评委的行为,采购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2)投标人成交后,如果不按规定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它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中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采购方将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法递补中标人并按相同标准和要求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3)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等需停止使用相关系统及终止相应服务的,由采购方提前1个月告知中标人,双方经清理、结算费用后终止合同。服务期限未满一年的,按终止合同日时实际服务时间结算服务费,采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求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己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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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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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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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同春中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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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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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402号国货商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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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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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西洪路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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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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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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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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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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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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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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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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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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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910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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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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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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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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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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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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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5010010007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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