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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江西省宜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体集中议价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江西省宜春市公立医疗机

发布时间: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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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体集中议价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宜春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2日 所属项目: 2017年江西省宜春市标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医疗机构:

《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已公布,各地各单位可在宜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为进一步做好联合体集中议价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密组织,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平稳过渡

1.把握好时间节点。《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采购目录(2017年版)》)已于10月11日发布。10月1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江西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的联合体议价采购系统内采购所需药品,并尽早化解好库存药品;11月1日起全面实行《采购目录(2017年版)》,并按新的用药目录和价格使用药品。

2.落实平台内采购。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应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的联合体议价采购系统中全品种、全数量采购所需的药品,禁止平台外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暂按原有途径采购。

3.做好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联合体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签署《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模板详见《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通知》(宜卫药政字【2017】26号】)。合同约定的采购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追加采购计划,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不得拒绝。

二、落实好药品购销“两票制”的规定,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医疗机构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采购的所有药品,应按《关于印发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卫药政字【2017】22号)和《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通知》(宜卫药政字【2017】26号)的要求落实“两票制”的规定。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征订的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有药品购销“两票制”的承诺,承诺书样式详见《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通知》(宜卫药政字【2017】26号)。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对执行《采购目录(2017年版)》的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对药品供应的监管。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入围企业落实药品供应的职责,对在议价结果执行的周期之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无故停供药品或擅自调高价格的,应及时报告宜春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医院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3.加强对落实“两票制”规定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规定的督导和检查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合同签订、按规定索要购销票据、做好票据留存备查以及索要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书等材料。对索票不全、查验不实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国家谈判采购的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场撮合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按现行政策进行采购。

宜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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