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重点做好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政策的衔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1号)要求,我区在30个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将《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包含《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此外,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的增补工作正在论证中,待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再予以公布。请各地、州、市卫生局尽快登陆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www.xjypcg.com.cn)下载目录(详见附件),供本辖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使用。同时,将本辖区内有条件实行网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单位名单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便及时发放用户名和密码,以加快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