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4〕350号
各相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河南省药品挂网价格调整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河南省的药品中,在我省挂网价格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药品。
二、价格调整要求
有关医药企业要认真梳理本企业集采中选药品非供应河南省药品挂网价格情况,不符合价格要求的,要按照以下规则申报下调后的价格:
1.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河南省产品挂网价格需不高于本企业集采中选价格的1.5倍或我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若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格(不包含“中选”、“备供”身份价格)已低于上述价格的,则产品应就低进行申报。
2.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厂家不同规格、包装的其他已挂网药品,在第1条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申报。
符合价格调整要求(不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或不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且为全国最低挂网价)的药品无需填报。
三、价格申报时间与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6日—9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相关企业登陆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点击“药品交易”模块,进入“河南省药品交易目录-药品价格查询”菜单,查看本企业产品集采中选价及网络药店价。
在“药品基础库—产品信息管理—药品价格申请”模块,选择“调整中选(挂网)价格”,选择相关药品,提交调整价格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四、其他要求
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本次价格调整工作,对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价格排查到位,按要求及时申报价格。无法按要求调整价格的,在申报模块填写原因,并提交说明材料。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药品价格调整到位的企业,省医保局将通过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价格调整。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