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38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7号)要求,结合本市廉价经典药、临床紧缺药品生产供应及使用协调机制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保障短缺药品临床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短缺药品发现报告机制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发现短缺药品,应及时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http://www.smpaa.cn)、电话、电邮、书面函等各种有效方式上报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市药事所及时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分别核实本市流通情况和临床需求情况,对确属供应短缺、无同等价位同类替代药品的品种,经市药品集中招标协调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药招委”)成员单位集体审议通过后,列入本市短缺药品挂网采购范围。
二、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市药事所对市药招委成员单位集体审议通过的本市短缺药品品种,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短缺药生产企业直接挂网。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议价,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实际生产成本和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为保证急(抢)救治疗需要,对经市卫生计生委确认属于急(抢)救用的短缺药,市药事所可开通绿色通道先行挂网,事后报市药招委成员单位会议审议。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急(抢)救治疗过程中临时需要的个别特殊短缺药品,允许通过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实行备案和应急采购。
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具体办法由市药事所另行制定。
三、做好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工作
按照国卫办药政函〔2016〕384号文件要求,本市已经确定了部分医疗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各监测点应及时将短缺药品信息上传阳光平台。
市药事所应按照国家要求,接收监测点报送的短缺药品信息,核查短缺是否属实并分析原因,完善和修正信息中的错漏内容,并定期上传国家药管平台;同时主动监测各医疗机构无企业供应和配送率低的药品信息。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将可预见的相关药品短缺原因(如厂房搬迁、改造或生产工艺调整、原材料短缺等)、时限等信息提前两个月上传阳光平台,如企业未提前预警造成药品供应短缺的,将按照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探索建立短缺药品动态跟踪调整机制
市药事所对已经直接挂网采购的短缺药品做好动态跟踪分析,对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品种适时退出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范围,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保证本市药品价格的合理水平。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阳光平台信息查询功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院短缺药品在全市其他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供应情况,解决因配送商、供货渠道差异等因素造成的药品“短缺”问题。
(二)纳入本市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挂网采购资格后出现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涉嫌价格垄断等情况的,市药事所应当及时向本市价检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建议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本市价检部门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通过直接挂网采购仍不能解决临床供应的药品,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有生产能力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加强质量监管;本市企业无生产或组织生产有困难的,市药事所将及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并建议纳入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范围。
附件:本市短缺药品监测点医疗机构名单
联系人:黄宬 联系电话:63273747*209
电子邮箱:huangcheng@smpaa.cn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号7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本市短缺药品监测点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