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价中心发〔2021〕2号)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详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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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