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函〔2022〕2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按照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9号)文件要求,经备案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
二、挂网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可按不超过本品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由生产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诺最低价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挂网,并实行动态价格联动。无省级挂网价格的,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当前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的最低价。尚未在医疗机构销售的产品,按不高于其他生产企业同品种挂网价的最低价申报挂网。以上条件均不具备的,暂纳入备选库,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为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二)公立医疗机构及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高于挂网价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网上交易。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协议应涵盖质量保证、回款周期等内容,并明确双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三)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职责另行通知明确,并做好相关挂网采购实施工作。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