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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2年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挂网

发布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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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适应国家和我省关于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管理新规定,更好满足参保人员中药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满足参保人员中药临床用药需求,贯彻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研究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工信消〔2019〕70号)等文件要求,学习借鉴外省做法,2020年12月,省医保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下发《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3号),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批准的3家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与国家规定的医保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对应的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021年又将支付范围扩大到6家国家试点企业生产的配方颗粒。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于当年11月1日结束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公告》规定,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对配方颗粒出台医保支付规定。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省医保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配方颗粒医保支付。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入范围。根据国家和省配方颗粒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将符合国家或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品种销售备案号获准在山东省内销售、且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确定了医保支付政策。保证市场公平性竞争,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对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管理,保持政策延续性,中药配方颗粒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15%。有关医保支付条件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中对应的中药饮片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即配方颗粒限定支付范围与对应的中药饮片一致。

(三)提出了编码管理要求。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的国家医保编码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规定的编码管理流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供各地使用。

(四)强调了挂网采购。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且临床必须、不可替代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可联系生产经营企业临时采购。

(五)强化了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利用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日常监管,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限定开药等行为进行监管,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查处打击冒名开药、串换药品、利用享受医保待遇转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考虑到各统筹地区调整医保结算系统需要时间,文件于2023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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