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浙药监规〔2021〕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医保发〔2021〕60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的通知》(浙医保〔2025〕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基础,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
(二)品种范围。按照《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浙药监规〔2021〕2号)要求,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纳入平台挂网范围:
1.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浙江省制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
2.浙江省生产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已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完成上市备案。外省生产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已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完成上市备案,并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完成跨省销售备案;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直接跨省销售。
以上申报品种均须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取得医保编码。
二、申报挂网
(一)企业注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经营企业进入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完成企业注册等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二)产品申报与受理。企业完成注册后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进入“中药产品申报”-“配方颗粒申报”模块,选择产品申报。申报挂网产品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三)产品挂网及配送。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予以公布并纳入平台挂网。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如需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应及时选择经营企业建立产品配送关系,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具体操作见附件《企业注册及产品申报等操作手册》。
三、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应与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议价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可进入招采子系统“基础设置”查看企业联系方式),生产企业承诺实际采购价格不高于省级挂网价低值。在全国其他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有新的最低挂网价时,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及时调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9日起执行,相关企业按要求申报产品挂网。
为保障临床用药连续性,对于中药配方颗粒平台采购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各级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浙军队医疗机构)须通过平台进行线上采购。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协议应涵盖质量保证、回款周期等内容,并明确双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医疗机构须规范平台网上采购行为,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合理采购和使用,如实填报采购药品数量及相应价格,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医疗机构应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三)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为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医药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及时响应订单,保质保量供应。
(四)相关企业应遵守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集中采购规定,以合理价格供应,避免出现价格虚高或在同一时段内不同医疗机构间采购价差过大现象。
(五)生产企业需及时维护联系方式,供医疗机构查看联系。
联系电话:0571-12393,0571-81053390;邮箱:zjyxcgzx@163.com;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省行政中心三号院16号楼1楼)。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