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咳喘宁胶囊退出低价药品清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该药品生产成本上涨,在产地省已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实际情况,经生产企业申请,决定将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咳喘宁胶囊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二、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仅限于上述企业生产的药品,其它企业生产的相同药品继续执行低价药政策。
三、该药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后,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退出低价药品清单药品的价格监测,并做好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