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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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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

现将《关于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4号


关于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

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63号)精神,巩固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及时回款”的基本原则,把准改革方向,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带量采购。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年度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省医疗保障局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的约定采购量。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书面作出说明,由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管。省级或省际联盟组织的集中招采产品有多家企业中选的,医疗机构应按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相关中选企业。

(二)分类开展接续工作。接续工作要注重稳定市场价格、供应和临床用药,综合考量企业生产规模、供应保障能力和临床产品质量反馈等多方面因素,中选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联动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采的药品,能够与外省组成跨区域采购联盟的,积极加入省际联盟开展接续工作。未加入省际联盟接续的药品,省药品采购中心以上一轮集采供应我省的价格为基线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询价,询价的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国家带量采购)或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省际联盟),根据企业的报价、生产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等综合评分后,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中选、得分第二的备选,中选1家、备选1家。

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省药品采购中心以上一轮我省的中选价为基线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询价,询价的上限为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根据企业的报价、生产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等综合评分后,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中选、得分第二的备选,中选1家,备选1家。

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可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项目(批次)的执行时间。采购周期内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的产品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映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同等情况下,上一轮已中选企业信用、履约情况较好的,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申报企业如被国家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我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四)加强履约监管。建立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针对中选企业供应、信用等方面开展监测评估,压实履约责任,并将评估结果运用到集采工作中。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监测,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精细化管理,做好医疗机构采购日常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和配合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推进。

附件: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

附件:

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

项目

指标

分值

计分方式

企业综合评价(35分)

药品质量评价

20

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计20分。

未过评药品计10分。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情况

5

获得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资格的计5分。

医疗机构报量情况

10

根据医疗机构报量情况(所有常用品规报量折算为最小代表品规合并计算)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10分,每下降一名扣0.5分,10名以下得5分(各品种不满10家的按现有排名计算得分)。

信用评价(20分)

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划分的失信情况

在全国各省(区、市、兵团)被定为“特别严重”、“严重失信”的扣20分。

在全国或各省(区、市、兵团)被认定为“违规名单”的扣15分。

在全国各省(区、市、兵团)被定为“中等失信”的扣10分。

在全国各省(区、市、兵团)被定为“一般失信”的扣5分。

供应保障(15分)

药品在我省上一采购周期的供应保障情况

中选药品配送率高于95%(含)的计15分。

中选药品配送率低于95%,高于90%(含)的计10分。

中选药品配送率低于90%,高于80%(含)的计5分。

中选药品配送率低于80%的不得分。

初次参加的生产企业计7分。

药品价格(30分)

药品生产企业报价情况

将同组所有申报价格按现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品规,以同组最低价为30分。其他申报企业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得分=(最低价/企业申报价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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