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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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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青医保局发〔2022〕8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63号)精神,全面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将执行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三高”药品)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集采品种(详见附件1)。

2.“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集采品种(详见附件2)。

3.十三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集采二、四批药品续约品种)中选药品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

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采购周期

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三高”药品)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十三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集采二、四批药品续约品种)中选药品有效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其他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详见附件3)。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1年。

(二)协议采购量

十三省、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分别在“十三省、十四省药品采购联盟分量系统”确认的首年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1、3);“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报预采购量的约定采购比例确定(详见附件2)。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协议

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药机构发起,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阅读认可三方购销协议内容并点击确认按钮后,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的权利义务,三方购销合同建立后,医药机构方可进行平台采购。“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电子签章功能上线过渡期间,需同步签订纸质三方协议。合同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价格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结果在我省的顺利执行。

(五)其他事项

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配套政策

(一)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增补挂网

省药品采购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在我省医保服务平台增补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落实货款直接结算和结余留用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货款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药品质量及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并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于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院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协议采购量(约定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关系折算)。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该按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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