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新一轮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联动管理办法》(黑卫规发〔2017〕7号)文件精神:在黑龙江省挂网药品,挂网周期内,挂网药品价格结合开展集中采购所有省份中标价(挂网价)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有开展集中采购省份最新中标价(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价格执行之日起30日内将最新中标价提交至省医疗保障局,经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若企业逾期不申报,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挂网,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