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纵深推进“四同药品”挂网价格专项治理,促进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公平均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组织集采非供应宁夏药品价格调整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组织集采非供应宁夏(含接续中选),在我区挂网价格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药品。同通用名同企业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按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
二、价格调整要求
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集采非供应宁夏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我区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第八至九批国家组织集采非供应宁夏中选药品,挂网价格是不得高于集采中选价 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其他省级挂网价低于我区的,应及时进行价格联动。拒不配合回调的产品,将按要求开展价格风险警示、信用评级处置等措施。
三、调整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
四、操作步骤
调整期间,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药品交易-商品管理-价格调整”模块,在“调价说明”中须备注“国家集采非供应省份价格调整”。
五、联系方式
CA办理咨询电话:4007188588
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技术支持:0951-6891069
医药招标采购科:0951-6891096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