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有关要求,压实本市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临床用药稳定,巩固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每批次集采落地执行前,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药采中心”)应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压实合同履约责任。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本市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二、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市药采中心要强化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和约定任务量院间调整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各级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市药采中心核实并公开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三、积极协调应对短时间激增需求。流行性疾病发生时,确实出现集采品种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市药采中心要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出现需求大幅波动时,医疗机构应以保障临床救治为前提,合理下单、不过度囤积,不盲目指定具体品牌。配送企业应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
四、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本市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前,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原则上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任务量、纳入失信评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五、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本市将依托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通过订单响应时间、发货时间、配送金额、配送数量等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定期评估每个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将通过提前预警、平台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及相应处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