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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二至五批和新疆“2+N”联盟集采部分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及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十六省(市、区)联盟药

发布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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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陕医保函〔2023〕144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桂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省际联盟接续采购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和江西联盟《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2-03)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家组织第二至五批部分药品和新疆“2+N”联盟集采部分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及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第二至五批国家集采66个协议期满接续中选药品(见附件1)、新疆“2+N”联盟集采1个协议期满接续中选药品(见附件2)、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集采5个中选药品(见附件3),共计72个药品。

(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三)实施时间。2023年7月31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国家集采接续的66个药品、新疆“2+N”联盟接续的1个药品、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集采中选的5个药品,按照各自《采购文件》相关规则,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通过规格间折算后按比例确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采购周期。本次发文涉及的72个药品采购周期统一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首年按年签定,次年续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应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的历史采购量按新协议时间的折算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超出部分用量,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选品种挂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采购协议签订工作,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保障采购周期内任务量完成。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不得线下采购。如省际联盟集采涉及的6个药品在采购周期内,纳入国家集采范围,在采购协议期满后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同通用名下非中选产品(规格),按照我省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的有关规定,联动全国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最低价挂网,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使用量。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55号)中“强化质量保障、确保供应配送、做到优先使用、改进结算方式、做好标准协同、完善激励机制”等集采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使用需求,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持续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五、加强监测监管力度

各市(区)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要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药款按期结算、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超标情况开展监管工作,切实让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见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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