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7号)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将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内蒙古)中选结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中选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0年11月11日至17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三)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是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联采字〔2020〕1号)中相关规则确定的,并已导入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医疗机构在签订购销电子协议时,要将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逐一分解到挂网的中选药品。
二、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基层医疗机构及旗县级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每月集中两次,时间为每月6日至10日,21日至25日。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须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执行时间
2020年11月18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和供应药品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和供应药品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