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药监〔2025〕81号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