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批全国集采中选药品首轮协议期满,部分药品已于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对中选药品采购周期的要求: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为2年。市药事所将与相关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协议周期为1年。
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采购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21年9月1日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