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对部分挂网药品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采联〔2009〕31号)及其有关会议精神,目前对部分挂网药品的限价动态调整工作已完成。经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并上报省物价局核定公布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参加上网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本通知公布目录(附件1),对本医疗机构所涉及药品的限价进行调整,其采购价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目录中备注为 “基”的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 二、该批动态调整药品医疗机构的临时零售价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部分动态调整挂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9〕173号)公布的价格进行调整。凡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最高采购限价的药品,其临时零售价按照发改委及省物价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动态调整后,有部分生产企业申请撤消部分药品的挂网(附件2),各医疗机构从本文件执行的日期起不得再采购这部分药品。 四、各上网医疗机构请自行下载本通知公布目录,我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本次降价药品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管中心明年重点检查内容。 五、本通知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动态调整药品目录 2.撤销上网采购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56203353156u6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