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和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2020年8月24日)和《关于确定部分地区喹硫平口服常释剂型25mg规格和孟鲁司特咀嚼片4mg规格中选产品替补供应企业的通知》(2020年10月23日)公布的中选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0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