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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揭阳专区” 实施意见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广东省揭阳市公立医疗机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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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揭阳专区” 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31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广东揭阳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揭阳专区”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揭阳专区”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9〕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改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工作。

二、依托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建设“揭阳专区”,在省药品交易办法框架下创新揭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初步建立由政府定规则、医院提需求、专家定目录、平台谈价格的药品采购机制,逐步调整,平稳过渡。

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通过“揭阳专区”实施药品采购。鼓励全市基本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根据省平台原有的药品目录分组情况,结合揭阳市实际用药情况,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的编制按照《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揭阳专区”上带量采购完成最终交易。

六、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结合本机构用药需求,通过“揭阳专区”完成药品的采购工作。

七、“揭阳专区”药品采购交易方式分为竞价采购和议价采购两种:

(一)竞价采购。属于《揭阳市竞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委托省平台采用价格联动方式制定专区准入价,由企业按不高于准入价进行报价。对于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在药品集团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议价采购。属于《揭阳市议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通过省平台采取集中议价方式统一进行议价。揭阳专区统一委托省平台采用价格联动方式制定专区准入价进行议价。议价结果取较自身准入价降幅最大的和报价最低的品种。

(三)竞价采购中,医疗机构应采购中标品种。如中标品种出现无法保障供应的情形,医疗机构可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按需采购报价次低品种。

(四)议价采购中,医疗机构应采购议价结果较自身准入价降幅最大的和报价最低的品种。如采购品种出现无法保障供应的情形,医疗机构可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按需采购降幅次大或报价次低的品种。

(五)如中标产品无正当理由出现不供货、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取消该品规两年内在揭阳专区交易资格。

其他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采购按照省药品交易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布。

八、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不超过本机构上年度实际药品采购金额3%的药品,直接在省平台上登记备案。公立医疗机构如因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紧急情况,自主采购药品确需超出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3%的,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批后进行采购。

九、省平台要对纳入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予以标识,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十、交易结果确认后,交易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省平台签订药品电子购销合同,并按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十一、配送企业选择及其他配送相关规则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支付交易款项在收到合法发票次月结算。

十三、涉及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药品的,按财政资金支付相关制度和时限要求办理。

十四、公立医疗机构发现“揭阳专区”药品价格较高的现象,应主动通过“揭阳专区”反映。

十五、参与药品集团采购交易的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省平台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十六、参与药品集团采购交易的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情况。

十八、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与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揭阳专区”协议书》。

十九、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下设《揭阳市竞价药品目录》和《揭阳市议价药品目录》,目录内容与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相关目录内容一致,其他暂未纳入《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归入其他药品目录。

第四条 纳入《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药品的遴选,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二)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和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无条件纳入。

第五条 《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原则上包括以下药品:

(一)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等保障类药品;

(二)上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覆盖医疗机构数量多的品规,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的药品除外。

第六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范围,其采购不受限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纳入《药品集团采购目录》: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产品监测中发现风险值高并有异常波动的。

第八条 《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应当采用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并明确剂型、规格。

第九条 纳入《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药品的剂型、规格原则上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的药品剂型、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条 《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以满足医疗机构使用为导向进行同类型规格合并,剂型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由省平台以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既往药品采购数据为基础,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形成我市《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的参考目录。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市药事管理工作小组结合我市临床用药和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实际,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在有关规则框架内,以参考目录为基础,制定我市《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十二条 《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中的短缺药品视市场供应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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