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关于公布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豫晋蒙鄂湘桂琼渝贵青宁新兵团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八)》《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2-1)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现将我省执行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豫晋蒙鄂湘桂琼渝贵青宁新兵团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关于第一批至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以下简称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第七批国采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参加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第七批国采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2年11月28日起,统一执行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第七批国采的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按照《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豫晋蒙鄂湘桂琼渝贵青宁新兵团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编号: YPLH-YD2022-1)确定。
(二)第七批国采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确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
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按照上述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第七批国采采购文件以及 《关于公布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需求量及落地执行相关工作的函》确定。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
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第七批国采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非中选药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和“上海红线价”的低价进行调整,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三)强化合理使用
1.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
2.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的前提下,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其中,第二批和第四批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药品(见附件2)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
3.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如器官移植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注重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
(四)保证产品质量
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
(五)保障供应及配送
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六)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2.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其中,国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同品种平均中选价格为基础实施渐进调整。
(七)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结清货款。
(八)落实中选药品使用考核
各地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其中,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视情况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
(九)强化监测管理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督导落实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相关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强化供应和使用监测,确保按照协议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医保价采函〔2022〕126号)要求,将可替代药品纳入监测管理范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辖区内医疗机构可替代药品使用占比数据,纠正医疗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并在每季度末将监测情况报至省医疗保障局价采处。
(十)形成政策合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