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3〕1367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轻病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降低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
决定规范、降低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部分检验类共427项检查检验项目基准价格。其中规范137项检查检验价格项目,降低264项检查检验项目基准价格,调整26项检验项目基准价格。规范、降低检查检验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1规定执行。
调整、规范、降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省管各医疗机构其浮动幅度按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附件说明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在项目内涵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二、取消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正确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关系,防止重复收费,决定取消磁共振增强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图象记录附加等17项医疗收费项目。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四、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扩大范围收费、不执行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规范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等诊疗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
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规范降低检查检验项目基准价格表 2.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