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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2010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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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2日 所属项目: 2010年广西省标     

各医疗机构,各生产商、配送商:
为保证2010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能按时、按质、按量配送,理顺药品配送关系,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及备案品种进行一次增、转配送。增、转配送商工作既要保证药品购销合同的执行,又要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转配送商原则
增、转配送商应确保合法性原则,从严控制。增转配送商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且增、转配送商涉及的各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二、增、转配送商的品种范围
2010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备案品种通过的品种。
三、增、转配送商的条件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确需增、转配送商的,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增、转配送。增、转的配送商必须是审核合格的配送商(附件1)。
四、增、转配送商的办法
(一)医疗机构增加采购品种且需增加的配送商为生产商已在该区域选定的配送商,医疗机构只需在交易系统中将需要增加采购的品种加入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后设置配送商即可,在整个采购周期内均可增加。新增采购品种一旦设置了配送商,将不能再更改(自行采购品种不受此限制)。
(二)医疗机构需更改的配送商为生产商已在该区域选定的配送商,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生产商、原配送商、现配送商(现配送商必须在本生产商已选定的范围内,否则不予受理)同意并加盖公章,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三)医疗机构需增、转的配送商为生产商在该区域未选定的配送商,按以下两种情况增、转:一是生产商原未选满名额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增配送申请,经生产商、现配送商同意并加盖公章,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是生产商已选满名额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转配送申请,经生产商、原配送商(审批后原配送商将被取消该品种在该区域的配送资格)、现配送商同意并加盖公章,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五、工作要求和上报方式
(一)同一中标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一个区域的配送商不能超过4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不能超过8家)。
同一品种(《自行采购目录》品种除外),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由一家配送商进行配送。
(二)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医疗机构须建立和规范增、转配送工作的内部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单位公章和单位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真实有效,防止不法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假公章或伪造单位法人签字等)。申报材料一经核实为虚假材料,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发[2008]54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采用“双轨核对制”报送,即医疗机构在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gxyxzb.gov.cn)中上传《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增、转配送商申请表》(附件2),并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申请表原件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逾期不再受理。书面申请表与系统上传申请表的信息内容要求一致,否则不予接收。申请表须按项目内容逐项填写,不得缺项;必须加盖涉及的所有单位的鲜章,缺一不可。
(四)增、转配送关系经批准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在交易系统内增加和更改。

附件1:2010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格配送商名单 

附件2: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增、转配送商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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