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部分药品相关信息(第二批)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0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部分药品相关
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7〕10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原则,结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反映的问题和企业申投诉情况,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我办适时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部分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结算价等内容进行调整。在闽医保办﹝2017﹞74号公布了第一批调整信息的基础上,现公布第二批,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详见附件1。其中,鉴于奥氮平口腔崩解片为精神分裂症病人用药且为2010年版医保目录可报销品种,考虑到特殊病患需求和用药延续性,经研究,决定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结算价按照同质量层次的口服常释剂型计算。
二、新增(撤销)挂网品种详见附件2。
三、企业名称变更及批件转让品种详见附件3。
四、新增(重新启用)挂网品种编码详见附件4,药品编码信息变更情况详见附件5,厂家信息变更情况详见附件6,新增医院制剂编码情况详见附件7。
五、由于国家谈判药品依维莫司、来那度胺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不适用于器官移植而是恶性肿瘤,不属于特殊病患用药类别,经研究将依维莫司和来那度胺的省本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40%,和其它恶性肿瘤用药一致。
六、各级相关部门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计算机结算系统医保编码的调整变更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调整表
2.新增(撤销)挂网药品品种
3.企业名称变更及批件转让品种
4.新增(重新启用)药品编码表
5.药品编码信息变更表
6.企业名称变更表
7.医院制剂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