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合同签署及情况报送
(一)各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于4月10日-4月13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
(二)医疗机构于4月14日-4月19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于4月20日前报送合同签订情况表至各县(市、区)卫健局,各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汇总表,于4月22日前报市卫健委。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卫健委,军队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医保局。
二、认真做好采购及使用工作
(一)中选结果于2020年4月2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二)4月27日起,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市医保中心、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卫健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落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及时回应关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联系人:
市医保局:林 娜,联系电话:0596-2923826
市卫健委:王剑峰,联系电话:0596-2031056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0〕30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釆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釆购范围的通知》(闽医保〔2019〕11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23号)精神,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实施范围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釆购中选结果按照同步部署、同步签约、同步执行的要求推进实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釆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2。
二、确定约定采购量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确定约定釆购量,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
其中,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原则上以全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同通用名仿制药品(不含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 的仿制药)总用量的70%确定釆购基础量;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中选产品原则上以全省参加集中带量釆购的医疗机构2018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总量作为基数,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确定约定釆购量。
三、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釆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釆购平台(以下简称釆购平台
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4月10日-4月13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釆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釆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4月14日-4月19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釆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釆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3),并于4月20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4月23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釆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四、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其最高销售限价及支付标准如下:
1.竞争组产品实际釆购价格低于或等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釆购价格高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原最高销售限价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
2.非竞争组产品最高销售限价按动态调整规则执行。医保目录内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产品的,逐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在釆购周期内暂按其最高销售限价的8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其最高销售限价及支付标准按照闽医保〔2020〕23号规定执行。
集中带量釆购相关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标准等具体信息请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查询。
五、明确执行时间
(一)中选结果于2020年4月2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二)4月27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釆购量科学制 定釆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 业每日在釆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三)釆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釆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
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冯小丹,联系电话:0591-87849262;
省卫健委:蔡和超,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附件:1.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釆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3.合同签订情况表
4.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