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广大患者能够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二、确保采购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直接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使用。各配送企业要提前备货,保障中选药品的及时稳定供应。
三、确保货款结算
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和相关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四、明确医保支付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其中,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2-3年过渡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平稳过渡,具体执行以省平台动态公布为准。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政策衔接,按照省级文件分工抓好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0〕2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巩固扩大我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效,规范化、常态化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促进三医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适用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32个品种,今后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两到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为3年。
三、重点任务
(一)实行及时挂网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将对应我省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省医保局)
(二)确保采购使用
1.确定约定采购量
以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总量为基数,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比例计算下一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首年,对应我省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按照同通用名在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计算。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对于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我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协同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武警福建总队保障部)
2.签订购销合同
卫健、医保部门将约定采购量分解落实至各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协同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武警福建总队保障部)
3.确保完成用量
各医疗机构应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对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相关规定参照闽政办〔2019〕31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协同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武警福建总队保障部)
(三)完善动态调整
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通过全国价格联动、医保谈判等措施促使企业降价,并同步下调最高销售限价;对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药品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属于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的可按照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定增补挂网。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费用对按病种(DRG)收付费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按病种(DRG)收付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四)统一医保支付
对于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2-3年过渡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平稳过渡。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首年,按以下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1.以中选价格作为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3.同一通用名下其余非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价格联动、企业主动降价后的最高销售限价高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中对原已执行的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按30%下调后支付标准的维持原支付标准;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五)确保货款结算
药品货款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责任单位: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协同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武警福建总队保障部)
(六)保障质量供应
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对于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闽政办〔2019〕3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医保局、卫健委、工信厅)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政策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跟踪评估,做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问题。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