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开展吉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尽快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截止2021年4月1日,仍有部分医药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1)。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对未提交承诺书的配送企业(详见附件2),暂停其配送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1.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名单.xls
2.暂停配送资格企业名单.xls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