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药监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281号)精神,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价格高于政府限价或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政府限价的150个药品品规进行价格调整。请各级医疗机构从公布之日起按调整后采购价格执行。具体详细品规可从附件下载。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调整采购价格品规.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