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区域价格衔接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羧苄西林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规格品,药品生产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局。
附表:1 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西药部分)
2 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药部分)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