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推进构建药品领域统一大市场、促进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要求,2月21日,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挂网价格及备选药品目录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月21日《通知》),要求各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并针对不合理价格进行纠正。现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确认调整类别及要求
1.仿制药品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价格的药品,参比制剂价格为其全国挂网价,与其是否在我省挂网无关。
2.国采(含接续)中选药品我省为非供应省份的,其挂网价高于本企业该品种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我省最高中选价的药品。
3.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全国75%分位数1.8倍的药品。
4.同通用名、同规格未过评药品我省挂网价高于已过评药品价格。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下调价格至符合要求的区间
内。
二、确认调整时间及方式
1.确认调整时间
2025年3月14日至3月20日
2.确认调整方式
确认调整期内,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在异常挂网价格确认调整栏目内查看需要调整的挂网药品信息,并发起价格调整。
操作路径:招采管理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价格治理管理 – 异常挂网价格确认调整 - 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 - 发起价格调整 - 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并按要求备注确认调整类别等相关信息。
不接受挂网价格确认调整申请暂停挂网,或对需要确认调整的价格有异议的,可在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后发起申诉。参比制剂参考价、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数、其他厂牌全国75%分位1.8倍数原则上不接受申诉。
三、确认调整相关情形处置
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申诉不成立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分类处置,包括暂停挂网、黄标价格管理、红标价格管理等。对于有悖常识、违背规律的异常高价药品,企业后拒不降价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
规定处理。
四、特别提醒
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2月21日通知要求,继续开展以下两种情形的挂网价格自查自纠。
一是属“阳光挂网价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格联动。
二是属“规格包装不符合差比甚至倒挂”的,应当以本企业挂网同类药品最低价为基准,按照规格和包装之间差比价规则确定其他同类药品挂网价格,不接受停低留高或选择暂停挂网申请。
五、业务咨询电话
药械交易部:0531-51778918、51778919(工作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