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及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2023年6月1日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均计算为第二采购年度采购量;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二、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并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医保预付、医保支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及线上结算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三、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做好对所辖区内医疗机构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采购进度督促和监测工作,对于存在中选产品未入院、采购进度低等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于每季度首月第一个星期对上一季度情况进行通报提醒。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