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需求量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与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称“首轮集采”)相同,纳入人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餐食人胰岛素、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餐食胰岛素类似物、基础胰岛素类似物、预混胰岛素类似物共6个采购组。
二、机构范围
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参加。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医疗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系统导入的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按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级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管理用户账号、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初始密码为“Guocai”+账号后五位+“!@#”),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实如期填报真实数据,确保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
(二)认真负责,精准审核。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报量总数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80%。对首轮集采A类中选产品,在报量时应占有一定比例。如医疗机构对某厂牌产品的采购需求量不足30支,允许不报该厂牌的量。允许医疗机构报量时增加企业数。对于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的医疗机构,要提交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签章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
五、时间安排
(一)2月6日(周二)24:00前,导入管理用户账号和医疗机构账号,相关用户可通过账号进入系统进行报量操作测试。
(二)2月7日(周四)正式启动报量,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参考,医疗机构填报时需对应到每个药品名称下的每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分包装厂,并于3月1日(周五)24:00前提交数据。
(三)3月5日(周二)24:00前,请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完成人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采购需求量审核工作,汇总导出并打印,加盖市级医保局公章,将电子档和扫描件由系统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邮箱。药品目录及格式见附件。
联 系 人:李代华
联系电话:0731-84900370
电子邮箱:hnyyzbcg@163.com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