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发布后药品企业反馈的情况,经研究决定:(1)企业接受《采购目录(暂行)》公示稿中的采购限价,并补交“同意采购限价、撤销原来调价”申请,现恢复相关品种纳入《采购目录(暂行)》;(2)企业不接受《采购目录(暂行)》公示稿中的采购限价,并补交“删除”申请,现将相关品种从《采购目录(暂行)》中删除。
现将变更后的《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予以公布。
附件:《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