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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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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4年宁夏低价药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精神,切实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一、常用低价药品的范围

我区常用低价药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29号)规定,现阶段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使用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国家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533个品种,自治区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246个品种。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具体目录见附件)。

二、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

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生产企业报名。凡是与国家、自治区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的名称、剂型及价格要求相符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供货价格等资料信息。自治区药招办负责组织医药专家审核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确定我区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等内容。采购目录确定后,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网上报名,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纸质报名资料,包括:

1.依法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仅限进口药品独家代理经营企业)。

2.药品批准文号批件,包括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3.2011-2013年省级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的全检报告书(口岸检验报告书)。

4.低价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需要提交电子监管码的外包装。

5.低价药品目录报价表。报价表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企业在全国其他省区的最新供货价格;二是生产企业在我区的供货价格。我区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区的平均供货价。企业报价自挂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挂网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或变相涨价。

6.报名企业2013年度纳税证明材料等。

生产企业报名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是提供虚假资料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遴选挂网生产企业。自治区药招办牵头,对报名企业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报名企业的销售金额、行业排名、药品质量、市场信誉及服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挂网企业名单和价格。同一品规常用低价药品,报名企业少于等于3家的,全部挂网;4-5家的,3家挂网;6-10家的,5家挂网;11-20家的,8家挂网;21家以上的,12家挂网。除血液制品、注射剂、疫苗生产企业外,其他剂型规格优先选择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

(三)公示挂网企业和价格。评分结束后,按照规定对低价药品拟挂网的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GMP认证情况、商品名、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自治区药招办印发执行文件,在自治区药品交易平台(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正式挂网,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申购使用。凡是无企业报名的低价目录药品,根据临床需求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采购。

三、常用低价药品的配送

我区常用低价挂网采购药品由自治区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配送企业积极与挂网生产企业联系协调,采购储备相关药品。药品配送费用含在采购价格内,原则上不高于采购价格的5%,具体费用由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商定。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实行网上交易配送,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购计划,及时进行网上响应和备货配送。在配合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供货生产企业付清药品款。低价目录清单的基本药物,自到货之日起30天付清药品款;低价目录清单的非基本药物,自货到之日起60天付清药品款。

四、常用低价药品的申购使用

常用低价药品申购使用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要做好与我区现行政策的衔接,严格执行药品网上交易有关政策规定。

(一)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方式。以县为单位,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县(区)药招办负责汇总基层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采购计划。同时,在保障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的前提下,通过直接选择或面对面谈判等方式,在自治区交易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中,确定本县(区)相关药品规格的采购价格和生产企业。相关采购价格和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县(区)药招办要按照规定及时向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二)县以上公立医院采购方式。县以上公立医院在自治区交易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中,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公立医院按照成交价格向配送企业申购相关药品,保障低价药品及时供应,及时结清药品款。

(三)保持全区低价药品采购价格统一。我区实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在一个县(区),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执行统一采购价格。自治区交易平台也将根据医疗机构成交常用低价药品交易情况,及时调整挂网价格,确保同企业药品在全区的采购价格相统一。

五、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实施步骤

为了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三统一”中标目录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有序衔接,我区实行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别直接挂网采购的方式。

(一)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采购。9月上旬挂网公示采购工作方案,争取9月底前完成。

1.报名审核阶段。9月上中旬,自治区药招办公布直接挂网采购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清单,报名生产企业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价格等信息。同时,自治区药招办审核企业纸质资料。

2.遴选公示阶段。9月下旬,完成报名企业资质审核和企业遴选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挂网采购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GMP认证情况、商品名、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生产企业等。

3.挂网采购阶段。9月30日,在自治区药品交易平台正式挂网,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申购使用。

(二)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采购。结合我区非基本药物公开招标工作,10月中旬开展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的企业报名和资质审核工作;11月下旬公示报名企业遴选结果;争取11月底前完成挂网采购工作。具体步骤与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采购一致。

六、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

基层医疗机构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医疗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销售使用低价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价率。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中的常用低价药品,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医药费用。根据药品使用实际,市、县(区)药招办要逐步研究确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比例。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连续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低价药品采购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和生产配送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到常用低价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分类采购,抓好采购政策的衔接。我区实行国家和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全品种全品规挂网采购政策,即所有的低价药品目录均采取直接挂网方式采购。同时,各地要做好中标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衔接。对已经中标的低价药品清单中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选择使用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如果中标基本药物品种连续3周不供货或者不足量供货,可直接选择其他入围的同剂型、同规格药品挂网采购。低价非基本药物的挂网采购,另行安排。

(三)加强考核,保障低价药品供应。要将低价药品采购配送情况,作为配送企业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配送企业要积极主动与挂网采购生产企业联系,协商确定合理的配送费用,及时组织采购仓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购要求,配送医疗机构需要的低价药品,不得擅自调整配送非需求的低价药品。

(四)丰富手段,加强低价药品采购的监督。要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药品网上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提升平台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功能,为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采购各方的监督奖惩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低价药品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五)完善政策,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不断提升低价药品的使用量,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

附件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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