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等政策,经研究,决定调整挂网采购药品的配送关系确认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挂网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网上自主议价,议定成交药品的配送关系由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调整为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即日起,挂网采购药品的生产企业可登录采购平台,选择“自主议价项目”内相关药品在各地区的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自主议价的挂网采购药品,医疗机构仍按原有方式选择配送企业。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须从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
三、对于已公布的转为挂网采购的原“双信封”公开招标药品,请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开展网上自主议价,并将议定成交的药品纳入本院采购目录。过渡期结束后,将关闭相关药品“双信封中标项目”的采购资格。
四、抗癌药中标药品、地市联合体议定成交药品、国家和省级谈判药品、4+7扩围江西中选药品等,已经实行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不需要调整配送关系确认方式。
咨询电话:0791-88150577,88130800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