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药采〔2011〕37号
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关于氨酚伪麻Ⅱ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1〕164号)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网上采购的药品价格进行了核查,未发现需降低采购价格的药品。
相关药品企业应依据最新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时调整所申报药品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物价信息,保证填报信息的正确性。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氨酚伪麻Ⅱ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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