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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公示未过评药品价格高于过评药品价格情况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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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的规定,经梳理,现对不符合此规定的产品予以公示。

一、公示范围

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内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的仿制药品)的药品。公示列表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23年3月27日-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质疑受理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药品撤网公示”-找到相应药品点击“办理”,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内容反馈到被质疑企业后,被质疑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对被质疑企业澄清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否则,视同认可澄清。

四、特别提醒

(一)平台内“产品属性”与实际不符的药品,企业应及时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变更”维护药品信息,并在公示期内提交质疑材料。

(二)公示期内,公示药品可以通过“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提交降价申请,并在公示期内提交质疑材料。

(三)企业提交的质疑与澄清等相关材料须符合规定如实填报,否则,将纳入平台信用信息记录。

(四)公示期结束,公示药品挂网价格仍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的仿制药品)的同品种药品将直接撤网。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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