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属各医院;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规定,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已经确定。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本《目录》自2009年6月起执行。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药品品规、采购价格进行药品采购,不得再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或要求各种形式的折扣让利;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不得高于《目录》确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对《目录》中的非竞价议价药品,按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格低于《目录》中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商后可执行现行采购价格,其销售价格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药监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281号)文件执行。如遇上述情况,医疗机构需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联系。
请各地、各单位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点击“结果公示”查看《目录》。
网 址:www.xjypcg.com.cn
联 系 人:苏雅莉 向伟荣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8560051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xls
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