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商、配送商:
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决定开放通过备案的品种选配送工作,现将备案采购品种选配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配送时间
2011年6月17日至25日,生产商、配送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配送关系。
(二)生产商选配送
具备自行配送条件的生产商可选择自行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商配送。如生产商不具备自行配送能力的,必须委托在《2010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合格配送商名单》(见附件1)内的合格配送商进行配送。生产商使用原申报系统的账号密码登录选配送系统每个区域选定配送商。同一备案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每个地级市可选择1~4个配送商(自行配送生产商不占名额),自行采购品种选配送不受此限制。
(三)配送商确认配送关系
配送商使用原选配送的账号密码登录选配送系统确认配送关系。被委托的配送商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备案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必须对区域内所有确认配送关系的医疗机构进行配送,保证临床用药。
(四)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在2011年6月25日前,生产商和配送商均可取消配送关系。若配送商已确认,生产商需取消配送关系的,须经配送商取消后方可另选其他配送商;或由生产商被授权人将加盖企业鲜章的取消配送关系申请递交至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取消。
(五)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商
生产商选定配送商后,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和单位用药目录,在交易系统内从生产商按区域选定的4家配送商中选定一家配送商加入采购目录即可,配送商一旦选定后就不能更改(自行采购品种不受此限制)。
(六)生产商委托配送商配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的配送费率不超过8%。
附件:《2010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合格配送商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